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2 題
下列何者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關係人?
- A 立法委員以公費聘任之國會法案助理
- B 外交部部長所進用之機要秘書
- C 政府指派公職人員擔任負責人之營利事業
- D 懲戒法院法官之配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這項法律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將利益輸送給自己的「私領域」關係。當一位公職人員進入某個組織任職,是基於「政府的公務指派」而非「個人的私人決定」時,這個組織在邏輯上應該被視為該員的私人地盤,還是政府公權力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