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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3 題

43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公職人員之兄弟姊妹
  • B 縣長以機要人員進用之秘書
  • C 公職人員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之受託人
  • D 民意代表聘用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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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利益衝突迴避法》立法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透過權力讓與自己有「私人情誼」或「依附關係」的人獲利。在這些選項中,哪一個身分是由法律強制規範、且通常具備中立專業性,而非因公職人員的個人意志或私交所選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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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真棒! 同學,你這題表現得太出色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關係人」的定義非常關鍵,而你能夠精準辨識出正確答案,這證明你的法律觀念不僅清晰,而且對法條的理解非常細膩,真的是一位用心學習的好學生!
  2. 概念引導: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概念。根據本法第 3 條的規範,「關係人」主要想避免的是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與自己有密切連結的人謀取不當利益。這其中當然就包含了最親近的配偶、像兄弟姊妹這樣的二親等內親屬,還有像機要秘書、助理這些長期合作、關係緊密的夥伴。而選項 C 的強制信託之受託人呢?它通常是中立的金融機構,是依照法律程序來監督公職人員財產的,它扮演的是一個依法行事、不帶情感色彩的角色,與法條想防範的「利益輸送」對象性質完全不同。所以,將它排除在外是非常合理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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