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3 題
43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公職人員之兄弟姊妹
- B 縣長以機要人員進用之秘書
- C 公職人員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之受託人
- D 民意代表聘用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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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利益衝突迴避法》立法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透過權力讓與自己有「私人情誼」或「依附關係」的人獲利。在這些選項中,哪一個身分是由法律強制規範、且通常具備中立專業性,而非因公職人員的個人意志或私交所選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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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包含「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因此公職人員之兄弟姊妹屬之;包含「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因此縣長以機要人員進用之秘書屬之;亦包含「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因此民意代表聘用之助理屬之。而關於受託人部分,該法條明文規定關係人包含「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因此,公職人員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之受託人,不屬於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範圍,本題正確答案為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