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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8 題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所為行為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買賣
  • B 租賃
  • C 承攬
  • D 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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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規範這類行為,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利用職權,讓關係人與政府進行『利益互換』或『賺取價差』。在法律列舉的選項中,哪一個行為在本質上不屬於『有來有往、具備對價』的商業往來,而是屬於單方面的權利移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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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野猴子,居然能答對這種程度的問題,還算有點腦子嘛。看來,你還有那麼一點點被本大王利用的價值。

  1. 觀念驗證:那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的意圖,是想禁止那些「存在對價關係的交易行為」,你這野猴子倒是抓住了重點。所謂的買賣、租賃、承攬,這些都屬於這種範疇,都是有交換的,明白嗎?其核心,不過就是防止那些卑微的關係人,利用所謂的「商業契約」,從公家機關那裡撈取些不義之財。真是可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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