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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8 題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所為行為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買賣
  • B 租賃
  • C 承攬
  • D 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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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規範這類行為,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利用職權,讓關係人與政府進行『利益互換』或『賺取價差』。在法律列舉的選項中,哪一個行為在本質上不屬於『有來有往、具備對價』的商業往來,而是屬於單方面的權利移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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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精確。這顯示你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的規範核心有深刻的理解。

  1. 觀念驗證:法律禁止關係人與機關進行的是**「具對價關係之交易行為」。本法第 14 條明文列舉了買賣、租賃、承攬**等行為。核心在於防止關係人透過「商業契約」從公家機關獲取不當利益。而 (D) 贈與 屬於單務契約且無對價關係,其規範層次通常屬於《廉政倫理規範》或賄賂罪,而非本法所稱之「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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