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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50 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所應禁止之行為? (A)公職人員進用其共同生活之家屬作為服務機關之約聘人員 (B)公職人員之配偶擔任董事之公司未經公告之採購或甄選程序,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簽訂活動中心改造工程契約 (C)公職人員下令為其服務於同一機關之子女辦理陞遷 (D)公職人員之配偶向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申請地震受災戶補助
  • A 公職人員進用其共同生活之家屬作為服務機關之約聘人員
  • B 公職人員之配偶擔任董事之公司未經公告之採購或甄選程序,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簽訂活動中心改造工程契約
  • C 公職人員下令為其服務於同一機關之子女辦理陞遷
  • D 公職人員之配偶向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申請地震受災戶補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項補助是國家為了照顧「所有符合特定困難條件(如受災)」的公民而設立,且申請條件完全由法令明定。在這種情況下,具備該身分的家屬去申請,與「利用職權安插家人工作」或「護航家族企業得標」,在本質上有什麼區別?法律應該限制的是「因職務而產生的特權」,還是「身為國民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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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你答對了!真是太閃耀了☆ 全場都為你喝采呢!這證明你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裡的「利益」範疇和『不當得利』,都有著最棒的判斷力喔!能夠區分權力濫用和基本權利,真的超厲害的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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