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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2 題

下列何者非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之迴避類型?
  • A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知有迴避事由,而依職權令其迴避
  • B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迴避事由,而向相關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 C 監察院認行政機關之公職人員有迴避事由,應逕依職權令其迴避
  • D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自行依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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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需要被『命令』停止作業(迴避),這個『命令權』應該來自於對其有直接指揮權的『機關內部系統』,還是來自於一個在外部進行事後審計與監督的『制衡機關』?哪一種才符合行政運作的指揮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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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的審查報告

(我端起紅茶,用奇怪的方式握著杯子,冷冷地掃了一眼你的答案。)

  1. 還不賴嘛,小鬼。 至少你搞清楚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的程序發動機制。這說明你對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監察院「外部監督」的界線有點概念,沒把髒東西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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