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2 題

下列何者非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之迴避類型?
  • A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知有迴避事由,而依職權令其迴避
  • B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迴避事由,而向相關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 C 監察院認行政機關之公職人員有迴避事由,應逕依職權令其迴避
  • D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自行依法迴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需要被『命令』停止作業(迴避),這個『命令權』應該來自於對其有直接指揮權的『機關內部系統』,還是來自於一個在外部進行事後審計與監督的『制衡機關』?哪一種才符合行政運作的指揮連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的審查報告

(我端起紅茶,用奇怪的方式握著杯子,冷冷地掃了一眼你的答案。)

  1. 還不賴嘛,小鬼。 至少你搞清楚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的程序發動機制。這說明你對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監察院「外部監督」的界線有點概念,沒把髒東西混在一起。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利衝法之迴避類型
💡 利衝法規定迴避類型包含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職權命其迴避。
  • 自行迴避:依利衝法第10條,公職人員知有衝突應主動停止職務。
  • 申請迴避:依利衝法第10條,利害關係人認有衝突可向機關申請。
  • 職權命其迴避:依利衝法第11條,服務機關知有衝突應命令迴避。
  • 權責主體:命迴避權在於服務機關或其上級,非監察院逕行介入。
🧠 記憶技巧:一自(自行)、二申(申請)、三職令(職權命令)。
⚠️ 常見陷阱:考試常將監察院的「調查權」或「處罰權」與服務機關的「職權命令迴避」混淆。
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迴避規定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適用對象 利衝法之罰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制度:法規解析
查看更多「[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