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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6 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利害關係人若認 A 縣某議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時,得向下列何者申請迴避?
  • A 監察院
  • B 內政部
  • C A 縣議會
  • D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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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正參與一項會議或決策卻未依規迴避,為了能「立即」變更該項決策的參與者、確保程序公正,你認為應該是找遠在中央、互不隸屬的調查機關,還是找那個「正負責該項議程、且有權指揮調度該名人員」的組織來處理較具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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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精準。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7 條,當公職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得向「該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申請其迴避。縣議員所屬的機關即為縣議會,這符合「就近監督」與「內部行政處置」的法治邏輯。
  2. 難度點評:難度為 Medium。此題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日常監督機關(如內政部)」與「程序發動對象(所屬機關)」。許多考生會因議員的民意代表身分,誤選職司財產申報或調查的監察院,你能鎖定「所屬機關」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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