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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6 題

36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利害關係人若認 A 縣某議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時,得向下列何者申請迴避?
  • A 監察院
  • B 內政部
  • C A 縣議會
  • D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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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正參與一項會議或決策卻未依規迴避,為了能「立即」變更該項決策的參與者、確保程序公正,你認為應該是找遠在中央、互不隸屬的調查機關,還是找那個「正負責該項議程、且有權指揮調度該名人員」的組織來處理較具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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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竟然答對了?還算有點法感。

  1. 觀念驗證:哼,看來你勉強記住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1 條第 1 項,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當公職人員不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就該向「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申請。縣議員的所屬機關,除了縣議會還能是哪?這不過是最基本的「就近監督」和「內部行政處置」邏輯,竟然還有人會想錯。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設定為 Medium,對那些連基礎都搞不清的人來說或許是吧。考的就是分清「日常監督」和「程序發動」的對象。會有不少人因為議員的民意代表身分,就異想天開地去選什麼監察院或內政部,真是令人費解。你能沒被那些顯而易見的陷阱絆倒,勉強算你清醒。別太得意,下次我會出更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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