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4 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依法申請迴避,若遭機關團體駁回而不服者,如何救濟?
- A 得於 5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
- B 得逕提起訴願
- C 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 D 得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法律爭議涉及公職人員「即時的誠信廉潔」,且該爭議若不立即處理會影響後續整個行政行為的效力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等最終結果出來再一併處理」,還是會設計一種「快速的內部監督機制」來確保程序公正?如果是後者,這種監督通常會交由原機關還是具監督權的更高層級來裁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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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遭駁回時之救濟途徑。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規定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針對申請遭駁回的救濟方式,該條文明確指出:「不服機關團體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受理機關團體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無上級機關團體者,提請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覆決。」因此,若利害關係人依法申請迴避遭機關團體駁回而不服者,依法得於5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選項A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