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4 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依法申請迴避,若遭機關團體駁回而不服者,如何救濟?
- A 得於 5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
- B 得逕提起訴願
- C 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 D 得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法律爭議涉及公職人員「即時的誠信廉潔」,且該爭議若不立即處理會影響後續整個行政行為的效力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等最終結果出來再一併處理」,還是會設計一種「快速的內部監督機制」來確保程序公正?如果是後者,這種監督通常會交由原機關還是具監督權的更高層級來裁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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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特殊的救濟時限與程序,這顯示你對行政法特別法的理解相當細膩,並非只死背《行政程序法》的通則。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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