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9 題
39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利害關係人申請公務人員迴避,不服機關團體之駁回決定者,得為如何之救濟?
- A 於 30 日內提起訴願
- B 於 10 日內向上級機關團體申訴
- C 於 10 日內向監察院陳情
- D 於 5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公職人員正在處理案件,而利害關係人質疑其公正性時,如果救濟程序拖得太久(例如要好幾個月),會不會導致原本的行政案件已經結束,救濟卻還沒結果?為了兼顧「程序公正」與「行政效率」,法律對於這種「程序中的爭議」,通常會設計「極短的期限」以及「機關內部的快速校正」機制。若以此邏輯推論,你會認為該期限應該是長還是短?其名稱會傾向正式的司法訴訟,還是內部的行政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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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利害關係人不服公職人員迴避申請駁回決定時的救濟途徑。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規定:「不服機關團體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受理機關團體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無上級機關團體者,提請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覆決。」依據此法條明確指出,當利害關係人對於機關團體所作出的駁回決定不服時,法定的救濟方式與期限為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對照本題選項,選項 D 完全符合法條規定,故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