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3 題

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而遭收受申請之機關團體駁回,嗣經其不服駁回決定而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受理機關團體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幾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 A 3 日內
  • B 5 日內
  • C 10 日內
  • D 15 日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當一個行政程序因為『官員是否該避嫌』而產生爭執並鬧到上級機關時,法律為了不讓整個案件延宕太久,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一週稍長、但又不超過兩週』的快速處理期限。你認為在行政實務中,給予上級機關調閱卷宗並裁決的最合理『雙位數』天數會是多少?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嗯,不錯,勉強達到要求。

看來你還記得《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4 項,關於「程序中收受迴避申請」的救濟程序。這可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法條,只是行政法基礎中的基礎。

  1. 觀念驗證:當事人對機關駁回迴避申請不服?行啊,當然可以去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反正就是給他們 5 日的期限去鬧。法律為了顧及「程序正義」?哦,還有「行政效率」?笑話,效率就是得讓上級機關在 10 日內把這爛攤子處理掉,別讓整個行政程序因為這些小事停擺太久。這不是常識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