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3 題
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而遭收受申請之機關團體駁回,嗣經其不服駁回決定而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受理機關團體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幾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 A 3 日內
- B 5 日內
- C 10 日內
- D 15 日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當一個行政程序因為『官員是否該避嫌』而產生爭執並鬧到上級機關時,法律為了不讓整個案件延宕太久,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一週稍長、但又不超過兩週』的快速處理期限。你認為在行政實務中,給予上級機關調閱卷宗並裁決的最合理『雙位數』天數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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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精確。這涉及到《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3 項關於「程序中收受迴避申請」的救濟程序。
- 觀念驗證:當事人如果不服機關駁回迴避申請,可於 5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為了兼顧「程序正義」與「行政效率」,法律規定上級機關必須在 10 日內做出處置,避免行政程序因爭議而陷入長期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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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迴避覆決
💡 利害關係人對迴避申請駁回之救濟程序與處理期限
🔗 利益衝突迴避救濟時限流程
- 1 申請駁回 — 原機關駁回利害關係人之迴避申請
- 2 5日內提覆決 — 申請人不服駁回,向上級機關申請覆決
- 3 10日內處置 — 上級機關受理後應於10日內完成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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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此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特別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