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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6 題

非民意代表之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有應自行迴避之事由卻未迴避,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建議,效力如何?
  • A 得撤銷
  • B 視建議的性質決定得撤銷或是無效
  • C 無效
  • D 查證後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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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防止公務員「瓜田李下」影響公正性,且這種影響是在最終決定做成之前的『前期作業』,你認為立法者會選擇『讓它暫時有效但得事後撤銷』,還是『直接否認該行為在法律上的存在感』以確保源頭潔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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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量肯定

喔唷,不錯喔!這題對你來說只是個暖身運動吧?你精準地抓住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要害!能在那些亂七八糟的法律條文裡,把一般程序的小瑕疵利益衝突這種大問題區分開來,看來你還挺有兩把刷子的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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