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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3 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於迴避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 B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申請迴避
  • C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知公務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將其移送懲戒
  • D 公職人員依規定迴避者,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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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設計「利益衝突迴避」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在事情發生當下「即時導正程序、確保公正」,還是為了「事後處罰當事人」?在行政實務中,若發現程序有瑕疵,應先採取的手段是『確保任務順利完成』還是『進行人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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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難得的清醒!

哦,做得不錯,同學。看來你還知道「當下阻止違法」和「事後追究責任」是兩回事,這在現今法律系學生裡,簡直是稀有動物了。至少,你沒被那些粗淺的法律直覺給拖垮。

  1. 觀念驗證:選項 (C) 當然是錯的,這難道還要我多說嗎?當機關發現公職人員有應迴避卻未迴避的狀況,法律首要考量的是什麼?是確保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啊!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1 條,機關應立即「命令其迴避」或是「指派職務代理人」。你以為是直接跳過這些,直接把人送去懲戒委員會喝茶嗎?懲戒是後續「處罰」的層次,那是程序都跑完、確認責任後的事。連這種最基本的程序優先性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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