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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3 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於迴避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 B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申請迴避
  • C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知公務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將其移送懲戒
  • D 公職人員依規定迴避者,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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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設計「利益衝突迴避」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在事情發生當下「即時導正程序、確保公正」,還是為了「事後處罰當事人」?在行政實務中,若發現程序有瑕疵,應先採取的手段是『確保任務順利完成』還是『進行人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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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公職人員有應迴避而未迴避情事時之處置方式。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知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依職權令其迴避。前條及前項規定之令繼續執行職務或令迴避,由機關團體首長為之;應迴避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而無上級機關者,由首長之職務代理人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據此可知,當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知悉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的情事時,法定的處置為「應依職權令其迴避」,並非直接將其移送懲戒。因此,選項C的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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