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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9 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情事時,應如何處理?
  • A 應即自行迴避,並通知其服務機關,機關認無須迴避者,應令其繼續執行職務
  • B 無須自行迴避,待利害關係人向其服務機關申請迴避獲准後,始迴避之
  • C 無須自行迴避,但應即通知服務機關,服務機關令其迴避後,始迴避之
  • D 於覓得職務代理人後自行迴避並通知服務機關,職務代理人未代理前之職務行為仍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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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追求『極致廉潔』與『社會信任』的制度設計中,當權力執行者發現自己的私利與公務重疊時,為了確保程序公正,制度應該要求他『先繼續工作等長官發現』,還是要求他『先暫停手邊工作並回報』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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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高」見

  1. 嗯,還行吧:總算沒搞砸。能精準掌握這種廉政法規基本程序,證明你勉強對行政自律有些概念。雖然這只是冰山一角,但至少沒讓人看笑話。
  2. 觀念「驗證」:別以為你懂了。這不過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0 條的基礎常識。防弊的核心在於「主動性」,這種東西還要我強調?公職人員發現有衝突,首先就是要「自行迴避」,然後「通知機關」。這是為了預防損害,防止你把事情搞砸。至於事後機關說不用迴避?那才准你繼續執行,這叫「兼顧行政效率」,不是讓你便宜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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