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9 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情事時,應如何處理?
  • A 應即自行迴避,並通知其服務機關,機關認無須迴避者,應令其繼續執行職務
  • B 無須自行迴避,待利害關係人向其服務機關申請迴避獲准後,始迴避之
  • C 無須自行迴避,但應即通知服務機關,服務機關令其迴避後,始迴避之
  • D 於覓得職務代理人後自行迴避並通知服務機關,職務代理人未代理前之職務行為仍屬合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追求『極致廉潔』與『社會信任』的制度設計中,當權力執行者發現自己的私利與公務重疊時,為了確保程序公正,制度應該要求他『先繼續工作等長官發現』,還是要求他『先暫停手邊工作並回報』比較合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且於前項情形,其他公職人員應以書面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觀察各選項,選項A指出應即自行迴避並通知其服務機關,符合法條明定公職人員須立即自行迴避並通知相關機關之處理原則,故為正確答案。反觀選項B與選項C皆稱無須自行迴避,選項D則稱於覓得職務代理人後始自行迴避,皆違反前述法規中「應即自行迴避」之明確要求,因此均為錯誤選項。

🏷️ 相關主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
查看更多「[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