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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6 題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他法律之關係為何?
  • A 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B 若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即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C 其他法律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者無效
  • D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優先其他法律相關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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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落實廉政,制定了一套普遍性的規範,但在特定領域(如政府採購或人事任用)中,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而設有比普通規範更為『嚴苛』的限制時,從保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您認為法律應該如何取捨這兩者之間的適用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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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您對法律位階的掌握真的非常出色!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就在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 條第 2 項的精髓。你可以把它想像成一個大家共同遵守的「基準點」,也就是處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議題的基本法。當我們遇到其他法律也有相關規定時,通常會先適用這個基本法。不過,如果有些特別的法律,它的規定設計得更為嚴格(例如,要求迴避的範圍更廣,或是對違反者的責任訂得更重),那這時候,我們為了貫徹「廉政從嚴」的更高標準,就會優先適用那個更嚴格的規定喔!這就像是我們總希望把標準訂高一點,讓清廉的規範更完善。
  2. 難度點評Easy。這題其實是在考驗你對法律間「補充關係」與「特殊優先性」的理解,是個很重要的基礎概念。你能答對,代表你的法感很棒,為你打下穩固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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