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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6 題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他法律之關係為何?
  • A 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B 若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即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C 其他法律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者無效
  • D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優先其他法律相關規定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落實廉政,制定了一套普遍性的規範,但在特定領域(如政府採購或人事任用)中,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而設有比普通規範更為『嚴苛』的限制時,從保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您認為法律應該如何取捨這兩者之間的適用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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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您的法律位階概念十分紮實。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 條第 2 項的規定。該法定位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的「基本法」。當其他法律有相關規定時,原則上適用本法;但若其他法律規定更為嚴格(例如:更廣的迴避範圍或更重的責任),則應優先適用該嚴格規定,以落實廉政從嚴的立法宗旨。
  2. 難度點評Easy。此題屬於法條明文的基本功題型,旨在鑑別考生是否掌握法律間的「補充關係」與「特殊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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