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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7 題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本法)規定,其他法律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規範別有規定者,應如何適用?
  • A 應全部適用本法之規定
  • B 應全部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C 應優先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本法另有規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 D 應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僅於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始適用該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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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想為全體公務員訂定一套『共通的中立守則』,但同時針對特殊職業(如法官、軍人)又希望能維持更高的道德操守標準,你認為法律在設計『一般規範』與『特殊嚴格規範』的適用順序時,應如何取捨,才能既保住基本底線,又尊重更高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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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行政中立法的適用位階

  1. 勉為其難地承認:行吧,你這題算是勉強通過了,能從一堆文字遊戲中挑出 (D),證明你至少沒有完全混日子。雖然這只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最基本的「基準法」概念,但總比那些只會死背條文的強一點。
  2. 解釋?難道還要我重複?:本法第 1 條白紙黑字寫著「依本法之規定」,後面那句「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是給那些更嚴格的規定留個門,不是讓你以為可以隨便亂搞。行政中立法就是所有公務員的「最低標準」,懂嗎?它設立了一個底線,你不能比它低。除非你是法官或軍人那種特殊身分,有更嚴苛的規範要求你「更中立」,那才適用那些「更嚴格」的規定。這點體系邏輯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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