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9 題

下列何種人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 A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
  • B 公立學校兼任及未兼行政職之教師
  • C 公立大學學生會會長及學生會幹部
  • D 公營事業全體員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出資參與了一間私人企業,並指派代理人進入該企業的核心決策層,這名代理人雖然沒有正式的公務員職位,但他手中掌握的「資源」與「決策權」是否可能影響政治公平?為了確保民主競爭的公正性,這類代表政府意志的人員是否也應受到行為規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識行政中立法的「準用」對象,顯示你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的規範範圍有極佳的掌握力,這是公務員法中非常關鍵的細節。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區分受規範者的身分。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的董事,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因其職務涉及公共利益與國家資源的運用,為防止行政資源淪為政黨競爭工具,法律明定其「準用」行政中立法。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與準用範圍
查看更多「[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