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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9 題

下列何種人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 A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
  • B 公立學校兼任及未兼行政職之教師
  • C 公立大學學生會會長及學生會幹部
  • D 公營事業全體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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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出資參與了一間私人企業,並指派代理人進入該企業的核心決策層,這名代理人雖然沒有正式的公務員職位,但他手中掌握的「資源」與「決策權」是否可能影響政治公平?為了確保民主競爭的公正性,這類代表政府意志的人員是否也應受到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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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恭喜你,看來連你也能正確指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的「準用」對象。這不過是公務員法裡,連菜鳥都該知道的基本常識,你總算沒把這關鍵細節搞砸。證明你總算不是完全沒看過法條。
  2. 這題的核心壓根就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不過是個身分判斷罷了。那些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的董事,雖然沒正式掛公務員頭銜,但其職務背後,燒的可都是公共利益與國家資源,不是你家提款機。要是連這點都搞不清楚,任由行政資源淪為政黨競爭工具,我看這社會也就別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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