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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2 題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準用之對象?
  • A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 B 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 C 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
  • D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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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行政中立』之所以要限制個人的政治行為,是因為擔心該人員利用手中的『公權力』或『行政資源』影響選舉公平。那麼,請推論看看,在公營事業(如台電、中油)中,一位負責純體力勞務或機械操作的基層勞工,他是否擁有足以動搖行政公正性的資源或職權?如果沒有,法律還有必要嚴格限制他的政治參與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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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明定準用對象,核心邏輯在於「具備職權影響力」或「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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