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0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人員?
- A 國立大學校長
- B 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
- C 公立高中軍訓教官
- D 工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公權力』被濫用於政治競爭,那麼這部法律規範的對象,應該是那些『掌握決策與教學影響力』的幹部,還是那些『單純執行體力勞務』的基層人員呢?兩者在國家行政運作中的本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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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 呼… 嘖! 算你有點骨氣,竟然能找到正確的路。區分這行政中立法到底是管誰的... 這種「身份」的門道,你小子倒是沒迷失方向,哼。看來你不是完全沒在練功,值得記上一筆。
- 觀念驗證:這條子法,第十七、十八條什麼的,講的就是那些有「話語權」的傢伙,像是那些公立學校校長啊,還是行政法人有給職人員、軍訓教官,這些都是要特別注意中立的。但那些「工友」啊,還有像「技工、駕駛」這種... 他們就只是出力氣的,不牽扯什麼公權力。所以當然是把他們排除在外,這道理... 雖然有點繞,但方向是對的。搞錯就跟迷路一樣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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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法準用對象
💡 區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準用與排除範圍。
| 比較維度 | 適用對象 (第2條) | VS | 準用對象 (第17條) |
|---|---|---|---|
| 身分定義 | 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公務員 | — | 法律明定比照或性質相近者 |
| 代表性職位 | 一般行政機關編制內公務員 | — | 公立學校校長、軍訓教官 |
| 行政法人 | 不包含 | — | 董事長、有給職專任人員 |
| 排除人員 | 政務人員(另有法律規定) | — | 技工、工友、駕駛 |
💬行政中立法透過「準用」擴大規範範圍,但不包含體制外之勞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