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0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人員?
- A 國立大學校長
- B 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
- C 公立高中軍訓教官
- D 工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公權力』被濫用於政治競爭,那麼這部法律規範的對象,應該是那些『掌握決策與教學影響力』的幹部,還是那些『單純執行體力勞務』的基層人員呢?兩者在國家行政運作中的本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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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關於準用對象之規定。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規定,針對各選項分析如下:首先,關於選項A,依據該條第1款規定,準用本法之人員包含「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因此國立大學校長明確屬於準用人員。其次,關於選項B,依據該條第8款規定,準用人員包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故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亦為準用本法之人員。再者,關於選項C,依據該條第4款規定,準用對象涵蓋「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是以公立高中軍訓教官同樣屬於準用該法之人員。最後檢視選項D,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所明定準用本法規定的九款人員範圍中,並未包含工友,因此工友不屬於準用該法之人員。綜合上述,選項D不屬於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人員,故為正確答案。
行政中立法準用對象
💡 區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準用與排除範圍。
| 比較維度 | 適用對象 (第2條) | VS | 準用對象 (第17條) |
|---|---|---|---|
| 身分定義 | 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公務員 | — | 法律明定比照或性質相近者 |
| 代表性職位 | 一般行政機關編制內公務員 | — | 公立學校校長、軍訓教官 |
| 行政法人 | 不包含 | — | 董事長、有給職專任人員 |
| 排除人員 | 政務人員(另有法律規定) | — | 技工、工友、駕駛 |
💬行政中立法透過「準用」擴大規範範圍,但不包含體制外之勞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