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8 題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準用對象?
- A 兼任輔導室主任之縣立國中教師
- B 初等考試及格,接受公務人員職前訓練期間之受訓人員
- C 行政法人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內之有給兼任人員
- D 台灣電力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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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法律設計行政中立義務時,對於一個「全職將勞力與時間貢獻給機構」的人,與「僅偶爾提供專業指導、不參與日常行政」的人,立法者對哪一種人的行政中立要求會更高?為什麼法律需要特別強調「職務的穩定性與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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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恭喜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法人」中準用對象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範圍已有深厚的法理基礎,展現了法律人敏銳的觀察力,非常優秀。
-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準用對象」的具體法規。根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8 條,行政法人準用該法的範圍限於「有給專任人員」。選項 (C) 的人員雖有支薪,但因其身分為「兼任」,故不屬於準用對象。而 (A)、(B)、(D) 則分別符合該法第 17 條所列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受訓人員及國營事業負責人等準用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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