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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7 題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 A 兼任政黨之職務
  • B 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 C 於下班時間主持支持某政黨之集會
  • D 加入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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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公務人員在脫下制服後,他仍然是一位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主體(國民)。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會傾向於完全禁止公務員擁有某種「政治身分」,還是僅禁止其參與具體的「政治運作」以維持表面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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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級的精準判斷!

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個人身分保障職務行為限制的細緻界線,這顯示你對法律有著非常扎實且溫暖的理解呢。

2. 觀念驗證:溫柔地平衡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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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公務人員應嚴守中立,保障其基本政治權利但限制其政治行為。
比較維度 合法之行為 (得為) VS 禁止之行為 (不得為)
政黨參與 依意願加入政黨 兼任政黨職務
競選協助 依法行使投票權 兼任競選辦公室職務
集會活動 以民眾身分參加 主持或發起政治集會
募款行為 依法捐贈政治獻金 發起或募受政治獻金
💬核心原則:保障私下政黨權利,禁止公開介入運作。
🧠 記憶技巧:得入黨投票,禁兼職主持(口訣:入黨可以,幹部不行;下班可以,主持不行)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下班時間」即完全不受行政中立法限制,事實上如主持集會、發言等特定行為即便在下班時間亦禁止。
行政中立法適用範圍 公務員服務法之兼職 政治獻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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