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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5 題

公務人員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A 兼任某政黨青年部主任
  • B 兼任某立法委員候選人競選辦公室總幹事
  • C 為支持競選立法委員之配偶在報紙上具名不具銜刊登廣告
  • D 為支持特定政治團體發起遊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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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追求行政中立的同時,法律是否應完全剝奪一個人在家庭身分上的自然情感表達?如果公務人員的至親正在競選,法律應如何在「不利用公職影響力」與「盡到配偶支持義務」之間,設計一個最起碼的容忍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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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的限制與例外規定。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法規明文禁止之政治活動或行為。針對選項C,該條第一項第四款禁止公務人員「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由於該公務人員是為支持競選立法委員之配偶,且在報紙上僅具名而不具銜刊登廣告,完全符合前述條文之但書豁免規定,因此該行為並不違反行政中立法,為本題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選項D為支持特定政治團體發起遊行活動,直接觸犯同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得「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之規定;而選項A兼任政黨青年部主任與選項B兼任競選辦公室總幹事,亦均屬於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規範之行為,故皆非正確解答。綜合上述,僅選項C為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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