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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5 題

公務人員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A 兼任某政黨青年部主任
  • B 兼任某立法委員候選人競選辦公室總幹事
  • C 為支持競選立法委員之配偶在報紙上具名不具銜刊登廣告
  • D 為支持特定政治團體發起遊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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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追求行政中立的同時,法律是否應完全剝奪一個人在家庭身分上的自然情感表達?如果公務人員的至親正在競選,法律應如何在「不利用公職影響力」與「盡到配偶支持義務」之間,設計一個最起碼的容忍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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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別「原則」與「例外」,代表你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範精神已有深入理解。這種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是行政法修習者的重要特質。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第 9 條第 1 項但書。法律雖然嚴格限制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如 A、B、D 選項所述之兼職或發起遊行),但考量到人性尊嚴與家庭倫理,若候選人為其配偶,公務人員在「具名不具銜」且不涉及公務權力的前提下,被允許進行適度的支持行為。這體現了法律在「行政中立」與「婚姻支持權」之間的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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