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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4 題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甲為公職候選人乙之配偶,甲就不涉及與其職務上有關之事項,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 A 在辦公場所穿戴支持乙之服飾
  • B 公開為乙助講
  • C 為支持乙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廣告
  • D 發起支持乙之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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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一方面要維護「政府機關的專業與中立形象」,另一方面又要兼顧「家庭成員間的情感支持與言論自由」,在不准許動用任何行政資源或發動群眾組織的前提下,哪一種支持方式最偏向個人情感的表達,且對整體公務體系的運作衝擊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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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眷屬助選規範
💡 公務員為候選人親屬時,受行政中立法限制之例外規定。
比較維度 一般公務員 VS 候選人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
站台助講 嚴格禁止 允許 (不涉及職務)
發起遊行簽名 嚴格禁止 允許 (不涉及職務)
具銜廣告 嚴格禁止 嚴格禁止
辦公室支持服飾 嚴格禁止 嚴格禁止
💬親屬例外僅限站台助講等三類,且不得動用職務身分或於公所為之。
🧠 記憶技巧:親屬助選三準:站台、助講、遊行;職務具銜、辦公場所絕對不准。
⚠️ 常見陷阱:易誤認配偶可在大眾媒體「具銜」廣告,或可在「辦公場所」穿戴競選服飾,此二者皆無例外。
行政中立法第13條 公務員政治活動限制 二親等內親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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