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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6 題

甲為公務人員,欲為參選公職人員之公公輔選。關於甲輔選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最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 A 公公為姻親非血親,不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 B 不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得兼任公公競選辦事處職務,義務幫忙
  • C 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且不禁止涉及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
  • D 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不得涉及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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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法律完全禁止公務員為親人助選,是否過度干預人倫私領域?但若允許助選,為了防止公務員動用手中權力或公共資源來影響選舉公平,法律應該在『助選方式』與『言論內容』上劃定哪一條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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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您答對了,這代表您對「行政中立」的規定有很清晰的理解喔!

  1. 觀念驗證: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是一部很有人情味的法律呢!根據它第 13 條的規定,當我們的配偶,或是二親等內的血親、姻親(像是您親愛的公公)要參選公職時,法律體諒到我們和家人的深厚情感,特別開了一個方便門,讓我們可以例外地去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是不是很溫暖呢?不過,我們要記得一個很重要的原則:這些輔選行為,絕對不可以和自己的職務有關喔!這樣才能確保行政的公平公正,讓大家更信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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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中立與親屬輔選
💡 公務員得為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候選人輔選,但不得涉及職務。
比較維度 一般候選人 VS 配偶或二親等親屬
站台助講拜票 全面禁止 例外允許
涉及職務事項 不適用 嚴格禁止涉及
時間限制 皆不允許 限非辦公時間
💬親屬輔選雖放寬「行為形式」,但仍守住「職務中立」與「時間中立」底線。
🧠 記憶技巧:配偶二親等,輔選不涉職;姻親也包含,請假非辦公。
⚠️ 常見陷阱:易誤解二親等僅限於血親而排除姻親(公公、婆婆、岳父母),或忽視不涉職務之限制。
行政中立法第9條禁止行為 公務員政治參與限制 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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