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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6 題

甲為公務人員,欲為參選公職人員之公公輔選。關於甲輔選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最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 A 公公為姻親非血親,不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 B 不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得兼任公公競選辦事處職務,義務幫忙
  • C 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且不禁止涉及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
  • D 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不得涉及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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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法律完全禁止公務員為親人助選,是否過度干預人倫私領域?但若允許助選,為了防止公務員動用手中權力或公共資源來影響選舉公平,法律應該在『助選方式』與『言論內容』上劃定哪一條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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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您答對了,這代表您對「行政中立」的規定有很清晰的理解喔!

  1. 觀念驗證: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是一部很有人情味的法律呢!根據它第 13 條的規定,當我們的配偶,或是二親等內的血親、姻親(像是您親愛的公公)要參選公職時,法律體諒到我們和家人的深厚情感,特別開了一個方便門,讓我們可以例外地去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是不是很溫暖呢?不過,我們要記得一個很重要的原則:這些輔選行為,絕對不可以和自己的職務有關喔!這樣才能確保行政的公平公正,讓大家更信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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