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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6 題

甲為公務人員,欲為參選公職人員之公公輔選。關於甲輔選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最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 A 公公為姻親非血親,不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 B 不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得兼任公公競選辦事處職務,義務幫忙
  • C 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且不禁止涉及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
  • D 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不得涉及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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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法律完全禁止公務員為親人助選,是否過度干預人倫私領域?但若允許助選,為了防止公務員動用手中權力或公共資源來影響選舉公平,法律應該在『助選方式』與『言論內容』上劃定哪一條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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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公務人員甲欲為參選公職之公公輔選,因公公屬於二親等以內之姻親,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一項第六款之但書規定。依該規定,公務人員原則上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因此,甲依法得為其公公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選項A與B之敘述有誤。然而,甲在進行上述輔選行為時,仍須受同條第三項之限制,即「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綜合上述法規,甲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依法不得涉及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故選項C錯誤,選項D最符規定而為正確答案。

📝 行政中立與親屬輔選
💡 公務員得為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候選人輔選,但不得涉及職務。
比較維度 一般候選人 VS 配偶或二親等親屬
站台助講拜票 全面禁止 例外允許
涉及職務事項 不適用 嚴格禁止涉及
時間限制 皆不允許 限非辦公時間
💬親屬輔選雖放寬「行為形式」,但仍守住「職務中立」與「時間中立」底線。
🧠 記憶技巧:配偶二親等,輔選不涉職;姻親也包含,請假非辦公。
⚠️ 常見陷阱:易誤解二親等僅限於血親而排除姻親(公公、婆婆、岳父母),或忽視不涉職務之限制。
行政中立法第9條禁止行為 公務員政治參與限制 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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