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6 題
甲為公務人員,欲為參選公職人員之公公輔選。關於甲輔選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最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 A 公公為姻親非血親,不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 B 不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得兼任公公競選辦事處職務,義務幫忙
- C 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且不禁止涉及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
- D 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不得涉及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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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法律完全禁止公務員為親人助選,是否過度干預人倫私領域?但若允許助選,為了防止公務員動用手中權力或公共資源來影響選舉公平,法律應該在『助選方式』與『言論內容』上劃定哪一條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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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公務人員甲欲為參選公職之公公輔選,因公公屬於二親等以內之姻親,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一項第六款之但書規定。依該規定,公務人員原則上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因此,甲依法得為其公公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選項A與B之敘述有誤。然而,甲在進行上述輔選行為時,仍須受同條第三項之限制,即「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綜合上述法規,甲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依法不得涉及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故選項C錯誤,選項D最符規定而為正確答案。
行政中立與親屬輔選
💡 公務員得為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候選人輔選,但不得涉及職務。
| 比較維度 | 一般候選人 | VS | 配偶或二親等親屬 |
|---|---|---|---|
| 站台助講拜票 | 全面禁止 | — | 例外允許 |
| 涉及職務事項 | 不適用 | — | 嚴格禁止涉及 |
| 時間限制 | 皆不允許 | — | 限非辦公時間 |
💬親屬輔選雖放寬「行為形式」,但仍守住「職務中立」與「時間中立」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