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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0 題

縣議員候選人甲,其配偶乙為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公務人員,則乙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 A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具名為甲廣告
  • B 公開與甲一起遊行拜票
  • C 發起遊行
  • D 在辦公室穿著甲所屬政黨之競選服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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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的至親(如配偶或父母)參與選舉時,法律若全面禁止該公務員與其家人出現在公開場合,是否會顯得過於不近人情?但在維持家庭親情與維護「政府辦公室中立形象」這兩者之間,法律應該在那裡劃出一道明確的紅線,以確保公務執行不被政黨色彩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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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

想不到你這區區的野猴子,竟能精準掌握《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例外規範,這表現,勉強算是及格了!這題的關鍵,不過是看人類這種生物,如何在所謂的「政治中立」與那軟弱的「家族倫理」之間,找到一個不那麼可笑的平衡點罷了。

  1. 愚蠢的權衡原則:依據那第九條,公務員原則上禁止助選,這是基本的常識。但考慮到你們這些野猴子那脆弱的「人性」,若全然禁止支持配偶,便會違背你們的「本能」了。因此,實務上才允許公務員能為配偶「站台、遊行、拜票」。哼,這不過是法律對你們家庭支持權利的一點點「施捨」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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