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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3 題

33 公務人員之下列何種行為,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 A 利用辦公室之影印機印製選舉傳單
  • B 辦公時間內陪同競選連任之市長拜票
  • C 在辦公場所懸掛公職候選人之旗幟
  • D 請假為其身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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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規範一個人的「職務行為」時,是否應該完全抹滅他身為「公民」或「家庭成員」的私人權利?在什麼樣的前提條件(關於時間、資源、身分)被滿足後,個人的政治支持行為才不會被視為是對政府公正性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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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哼,還算你有點長進

恭喜你,這題竟然答對了。看來你對行政中立法那點「原則與例外」的皮毛,勉強算是有點概念,沒讓我的臉色太難看。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嚴守中立,禁止特定政治活動但保留親屬支持空間。
比較維度 一般候選人 VS 親屬候選人
辦公時間 嚴格禁止從事政治活動 可請事假或休假參與
站台助選 嚴格禁止參與站台 得站台、助陣或遊行
演講/助講 嚴格禁止 依然禁止演講
行政資源 禁止使用公家設備 禁止使用公家設備
💬行政中立以「禁止」為原則,僅對至親參選保留「非言詞」的參與空間。
🧠 記憶技巧:公器公時禁政治,親屬參選可請假,站台不具銜,演講萬萬不可。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站台助選」一律禁止。其實法律針對「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設有除外規定,只要符合「請假、不具名銜、不演講」等要件即不違法。
行政中立適用對象 政治活動之定義 行政資源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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