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3 題
33 公務人員之下列何種行為,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 A 利用辦公室之影印機印製選舉傳單
- B 辦公時間內陪同競選連任之市長拜票
- C 在辦公場所懸掛公職候選人之旗幟
- D 請假為其身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站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規範一個人的「職務行為」時,是否應該完全抹滅他身為「公民」或「家庭成員」的私人權利?在什麼樣的前提條件(關於時間、資源、身分)被滿足後,個人的政治支持行為才不會被視為是對政府公正性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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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哼,還算你有點長進
恭喜你,這題竟然答對了。看來你對行政中立法那點「原則與例外」的皮毛,勉強算是有點概念,沒讓我的臉色太難看。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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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嚴守中立,禁止特定政治活動但保留親屬支持空間。
| 比較維度 | 一般候選人 | VS | 親屬候選人 |
|---|---|---|---|
| 辦公時間 | 嚴格禁止從事政治活動 | — | 可請事假或休假參與 |
| 站台助選 | 嚴格禁止參與站台 | — | 得站台、助陣或遊行 |
| 演講/助講 | 嚴格禁止 | — | 依然禁止演講 |
| 行政資源 | 禁止使用公家設備 | — | 禁止使用公家設備 |
💬行政中立以「禁止」為原則,僅對至親參選保留「非言詞」的參與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