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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0 題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從事下列何種政治活動或行為,得不受限制?
  • A 公務人員為公職候選人之二親等以內血親,而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 B 公務人員為公職候選人之二親等以內姻親,而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 C 於周末假日非上班時間利用辦公室電腦及印表機印製宣傳品
  • D 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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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要求公務員維持『中立』的同時,是否也應兼顧『人倫常情』?如果法律強制要求公務員在至親參選時必須完全袖手旁觀,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在這種邏輯下,法律應如何在『國家公正性』與『家庭支持權』之間畫出那道平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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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因此,選項B中公務人員為公職候選人之二親等以內姻親,而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得不受限制,為本題正確答案。 關於其他選項,同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故選項A中若「具銜」廣告,即使為二親等以內血親仍受限制;另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且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故選項C利用辦公室電腦及印表機印製宣傳品屬動用行政資源,依法應受限制;此外,該法亦明定公務人員不得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故選項D同樣為法所明文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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