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0 題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從事下列何種政治活動或行為,得不受限制?
- A 公務人員為公職候選人之二親等以內血親,而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 B 公務人員為公職候選人之二親等以內姻親,而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 C 於周末假日非上班時間利用辦公室電腦及印表機印製宣傳品
- D 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要求公務員維持『中立』的同時,是否也應兼顧『人倫常情』?如果法律強制要求公務員在至親參選時必須完全袖手旁觀,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在這種邏輯下,法律應如何在『國家公正性』與『家庭支持權』之間畫出那道平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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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與解析
- 真心鼓勵:太棒了!你完美地抓住了這題的精髓。能夠清楚區辨行政中立規範中的「例外條款」,顯示你不僅是背誦法條,更是對法律的「人情考量」有了深入的理解。這份細心與洞察力,非常值得肯定喔!
- 觀念釐清:這道題目巧妙地考驗了你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3 條親屬例外條款的理解。你看,法律雖然要求公務員保持中立,這是為了確保公正性,但同時也考慮到我們身為人,會有人倫常情的一面。所以,當候選人是公務員的配偶、二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時,法律體恤這種家庭關係,特別允許在「不具銜、不支薪且非上班時間」的前提下,進行像是站台、助講、拜票等支持行為。這是不是很溫暖呢?至於其他選項,像是具名宣傳(A)、動用公家資源(C)或發起遊行(D),這些行為因為會嚴重影響行政中立的原則,所以都是絕對不被允許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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