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8 題
下列何種公務人員之行為,並未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 A 於法定上班時間請事假參加特定政黨舉辦之遊行活動
- B 於下班時間利用辦公室影印機為其支持之公職候選人印製文宣
- C 於停職期間為特定公職候選人主持造勢晚會
- D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並具銜廣告支持其配偶參選公職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公務員除了是「政府的法律執行者」,是否同時也是具備「公民權利」的自然人?若法律要在『維持政府行政中立』與『保障個人政治參與權』之間取得平衡,對於『動用公家資源』與『利用私人請假時間』這兩者,限制的力道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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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對《行政中立法》的例外規定掌握得十分精準!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區分「絕對禁止」與「相對禁止」行為。根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0 條,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時間從事政治活動,但「依規定請假者,不在此限」。這體現了保障公務員作為公民的基本參政權。反觀其他選項:(B) 違反不得動用公務資源規定;(C) 與 (D) 則屬於第 9 條規定的絕對禁止行為(主持造勢、具銜廣告),不論是否下班或請假皆不得為之。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精確辨識「請假」在法律上的除外效果,並區分哪些行為是「連請假都不能做」的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