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3 題
下列何種行為,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A)機關主管於選舉期間允許公職候選人造訪該機關
(B)以機關長官身分要求所屬公務人員不行使投票權
(C)公務人員為支持身為公職候選人之友人主持集會並發起遊行
(D)公務人員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不具銜刊登廣告支持配偶參選
(A)機關主管於選舉期間允許公職候選人造訪該機關
(B)以機關長官身分要求所屬公務人員不行使投票權
(C)公務人員為支持身為公職候選人之友人主持集會並發起遊行
(D)公務人員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不具銜刊登廣告支持配偶參選
- A 機關主管於選舉期間允許公職候選人造訪該機關
- B 以機關長官身分要求所屬公務人員不行使投票權
- C 公務人員為支持身為公職候選人之友人主持集會並發起遊行
- D 公務人員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不具銜刊登廣告支持配偶參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基本人權」與「公職身分」的衝突點來思考:法律雖然要求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公正中立,但當面對最親近的家人參與政治競爭時,法律是否應全然抹煞其身為家人的支持權利?如果要在「不動用公權力(不使用職稱)」與「展現個人親情支持」之間劃一條界線,你認為這條平衡點應該長什麼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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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於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與行為之限制。根據該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而從事法定的政治活動或行為。 針對正確選項(D),依據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若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因此,公務人員為支持配偶參選,於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廣告時僅具名而不具職銜,屬於法規明定的例外允許情形,並不違反規定,故選項(D)正確。 其餘選項均屬違反該法第9條規定之行為。針對選項(A),依據同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動用「行政資源」辦理相關活動,而行政資源係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機關主管於選舉期間允許候選人造訪機關,即涉屬動用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場所與房舍等資源來支持特定候選人。針對選項(B),依據同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機關長官要求所屬公務人員不行使投票權,即屬對職務相關人員表達指示之違規行為。針對選項(C),依據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故公務人員為支持身為候選人之友人而主持集會並發起遊行,係屬明確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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