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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3 題

下列何種行為,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 A 機關主管於選舉期間允許公職候選人造訪該機關
  • B 以機關長官身分要求所屬公務人員不行使投票權
  • C 公務人員為支持身為公職候選人之友人主持集會並發起遊行
  • D 公務人員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不具銜刊登廣告支持配偶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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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基本人權」與「公職身分」的衝突點來思考:法律雖然要求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公正中立,但當面對最親近的家人參與政治競爭時,法律是否應全然抹煞其身為家人的支持權利?如果要在「不動用公權力(不使用職稱)」與「展現個人親情支持」之間劃一條界線,你認為這條平衡點應該長什麼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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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於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與行為之限制。根據該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而從事法定的政治活動或行為。 針對正確選項(D),依據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若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因此,公務人員為支持配偶參選,於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廣告時僅具名而不具職銜,屬於法規明定的例外允許情形,並不違反規定,故選項(D)正確。 其餘選項均屬違反該法規定之行為。針對選項(A),依據該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機關主管於選舉期間允許候選人造訪機關,即違反此項禁止造訪之義務。針對選項(B),依據該法第10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機關長官以長官身分要求所屬公務人員不行使投票權,即屬利用職務上之權力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之違規行為(第14條亦規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針對選項(C),依據該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故公務人員為支持身為候選人之友人而主持集會並發起遊行,係屬明確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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