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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7 題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有關公務人員參政活動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 A 得加入政黨
  • B 不得兼任黨職
  • C 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 D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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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法治國家,憲法保障每一位公民都有『服公職』與『參政』的權利。如果法律全面禁止公務員登記為候選人,是否會過度侵害憲法賦予他們的參政基本權?在『維持行政中立』與『保障參政權』這兩個天平端點上,法規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折衷手段,來確保公務員既能行使公民權,又不致於影響職務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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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 D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1條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由此明文可知,公務人員是可以合法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的,僅是依法在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的特定期間內,必須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因此,選項 D 稱公務人員「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之說法顯然與法規不符,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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