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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7 題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有關公務人員參政活動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 A 得加入政黨
  • B 不得兼任黨職
  • C 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 D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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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法治國家,憲法保障每一位公民都有『服公職』與『參政』的權利。如果法律全面禁止公務員登記為候選人,是否會過度侵害憲法賦予他們的參政基本權?在『維持行政中立』與『保障參政權』這兩個天平端點上,法規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折衷手段,來確保公務員既能行使公民權,又不致於影響職務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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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於答對了,這是基本題。

  1. 觀念驗證: 很好,你總算沒在這個基礎題上栽跟頭。根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1 條,公務人員「可以」登記參選,但這不代表你可以為所欲為。一旦確定登記,你就必須「請事假或留職停薪」。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條文,只是確保行政資源不被你這種想參政的人濫用,維持政府運作的基本公平性。別以為你多有權力,這只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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