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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6 題

有關公務人員參與政黨或政治團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 B 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 C 不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經服務機關許可得加入
  • D 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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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憲政國家中,公務人員除了是「國家的公僕」,是否同時也具備「一般國民」的身分?如果法律規定連「加入某個合法社會團體」這種內心的政治認同,都必須先取得長官的「許可」,這是否會過度侵害憲法賦予人民的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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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中立原則

  1. 觀念驗證:做得好!你的法學直覺非常敏銳。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於公務員參與政治活動採「身分開放、行為禁止」原則。公務員身為公民,享有《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因此「加入」政黨是基本權利,無須機關許可;但為了維持公務執行的公正性,法律嚴禁其「兼任黨職」或「介入黨派紛爭」。選項 (C) 誤將結社權設為「許可制」,顯然違背法治國原則。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屬於公務員法中的基礎核心概念,旨在鑑別考生是否混淆了「基本權保障」與「職務倫理義務」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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