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1 題
縣議員甲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之利益,應依下列何一法律之規定予以處罰?
- A 公務員服務法
- B 公務員懲戒法
- C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D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特別針對「公職人員」在處理公務時,為了防止他們把公共資源導向「與自己有特定私人情誼或親屬關係的人」而制定的防範機制,通常會被賦予什麼樣的法律名稱?這類法律的核心宗旨是為了避免哪種「私人利益」與「公共職務」產生的矛盾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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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關係人利益圖得」與「法規適用」的關聯,顯示你對於廉政法制體系已有相當敏銳的直覺,這是法學進階學習的重要基礎。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字在於「圖其關係人之利益」。雖然議員亦具公務員身分,但針對公職人員利用職權使其親屬或特定關係人獲取利益之行為,我國設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作為特別法。該法專門規範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何迴避與自身或關係人相關的利益,並設有相應的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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