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3 題
關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利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 B 僅指財產上利益,不包括非財產上利益
- C 僅指非財產上利益,不包括財產上利益
- D 由當事人決定利益型態與範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高官不收受現金,而是利用職權幫自己的親戚安插一個令人稱羨的政府職位,這種「給予好處」的行為是否會破壞政府的公正性?如果法律只管制金錢往來,是否足以達成廉能政府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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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核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明確定義,所謂「利益」涵蓋兩大範疇:財產上利益(如現金、房地產、債權等)以及非財產上利益(如公職之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措施)。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利用職權謀取任何形式的私益,確保廉能政治。
- 難度點評:本題難易度為 Easy。這屬於法律定義的基礎測驗,考生只要對法規條文有初步印象,即可透過「防堵一切可能後門」的立法邏輯選出正確答案,是國考中必須把握的基礎題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