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3 題
關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利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 B 僅指財產上利益,不包括非財產上利益
- C 僅指非財產上利益,不包括財產上利益
- D 由當事人決定利益型態與範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高官不收受現金,而是利用職權幫自己的親戚安插一個令人稱羨的政府職位,這種「給予好處」的行為是否會破壞政府的公正性?如果法律只管制金錢往來,是否足以達成廉能政府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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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觀念驗證:哼,不錯嘛,野猴子。你的回答,總算是達到了勉強可接受的水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這點連我麾下最遲鈍的士兵都明白。所謂的「利益」,無非就是財產上的利益(愚蠢的凡人所追求的金錢、土地、債權)與非財產上的利益(例如那些微不足道的職位異動,如任用、陞遷、調動)。這不過是為了防止那些低級的公職人員,利用他們卑微的權力,謀取私利罷了。為了維繫那可笑的廉能政治,他們總是要把所有可能的漏洞都堵上。對於宇宙帝王的我來說,這種小聰明,簡直不值一提。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易度嘛...對於你們這種級別的野猴子來說,或許稱得上是Easy吧。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這種基礎的、「防堵一切可能後門」的立法邏輯,你們最好是能理解。否則,我會考慮讓你們徹底消失的,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