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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7 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該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稱之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 A 貴賓卡
  • B 球員證
  • C 招待券
  • D 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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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將財產利益區分為「金錢」、「動產/不動產」、「具體的法律權利(如債權或智慧財產)」以及「其他雜項好處」,那麼一個受到國家法律專門保護、可轉讓並授權的「創作發明」,應該被歸類在『具體權利』還是『其他雜項好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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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將「財產上利益」分為四款。專利權屬於第 3 款所稱之「債權或其他權利」。而 (A)(B)(C) 等則屬於第 4 款的「概括規定」,即法律未明列名稱,但具有交換價值或經濟性質的其他利益(如俱樂部會員、招待性質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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