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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9 題

下列那類人員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範之「適用對象」?
  • A 某市市立國民小學校長
  • B 某縣縣議員
  • C 地方法院法官
  • D 某機關薦任第 9 職等人事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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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這部法律的核心目的:為了防止具有「重大決策權」或「資源分配權」的人假公濟私。現在,請觀察這四個職位:一個掌管法律審判權、一個擁有地方預算審議權、一個是基層教育機構的最高機關首長,而最後一個則是受命執行機關內部庶務的九職等幕僚。從「權力等級」與「對社會資源影響力」的角度來看,哪一位在法律定義上,較不屬於需要「最嚴格」防範利益衝突的「高層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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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哼,這種小事,連我都分得清!

  1. 厲害是吧? 噢... 居然沒走錯路,這題你倒是答對了。能分清楚那什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爛規定,嗯,算你有點眼力。證明你對行政法規的適用範圍還沒完全迷失,至少比某個卷眉毛的強那麼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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