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9 題
下列那類人員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範之「適用對象」?
- A 某市市立國民小學校長
- B 某縣縣議員
- C 地方法院法官
- D 某機關薦任第 9 職等人事室主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這部法律的核心目的:為了防止具有「重大決策權」或「資源分配權」的人假公濟私。現在,請觀察這四個職位:一個掌管法律審判權、一個擁有地方預算審議權、一個是基層教育機構的最高機關首長,而最後一個則是受命執行機關內部庶務的九職等幕僚。從「權力等級」與「對社會資源影響力」的角度來看,哪一位在法律定義上,較不屬於需要「最嚴格」防範利益衝突的「高層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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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規定,本法對於所稱公職人員有明確的適用範圍。選項A的某市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符合該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選項B的某縣縣議員,符合該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選項C的地方法院法官,亦符合該條第1項第9款所列的「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故此三者皆屬於本法規範的公職人員。至於選項D的某機關薦任第9職等人事室主任,若檢視該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受規範的主管僅限於「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人事室主任所辦理的人事業務並未列入該款明定的業務範圍內,因此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範之適用對象,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