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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1 題

下列何者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所定義之公職人員範圍?
  • A 法官
  • B 書記官
  • C 檢察官
  • D 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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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出發:該法是為了防止掌握權力的人透過職權牟取私利。請思考,在司法實務運作中,哪一個職位的工作本質主要是「忠實記錄」與「行政協助」,而非獨立做出足以改變判決結果或處分方向的「最終法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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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之範圍包含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由上述規定可知,選項中的法官、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均明文列於該法所定義的公職人員範圍之內,而書記官並未列於該條文的公職人員範圍中。因此,書記官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定義之公職人員,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

📝 利衝法之公職人員
💡 掌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規範之公職人員法定範圍
比較維度 法定公職人員 (如法官、檢事官) VS 非法定公職人員 (如書記官)
職務性質 具實質審判或偵查職權 行政事務、輔助性質
法源列舉 利衝法第2條第1項明確列出 利衝法第2條未列舉
義務強度 受本法迴避義務嚴格規制 適用一般公務員廉政規範
💬區別關鍵在於是否具備「獨立裁量權」或「核心偵審職權」。
🧠 記憶技巧:核心司法職:法檢(法官檢察官)+檢事官,書記官不在此法列。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在法院或檢察署任職的人員(如書記官)皆屬利衝法規範對象。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利益衝突之定義與類型 關係人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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