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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3 題

下列何者不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公職人員關係人?
  • A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姻親
  • B 公職人員強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 C 立法委員之助理
  • D 直轄市長進用之機要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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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這部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利用職權讓『親近的人』獲得好處。請比較:家屬、工作夥伴,以及一個受法律監管、負責管理財產的專業機構(受託人),哪一類人更像是法律需要防範、可能產生不當利益輸送的『私人關係對象』?而哪一種人僅是履行法定的財產管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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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真棒!你對法規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

  1. 暖心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在定義上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廉政法規的理解非常深入,而且有一種追求精確的學習精神,請你務必保持下去喔!
  2. 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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