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之範圍?
- A 媳婦
- B 兄弟
- C 女婿
- D 侄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在腦中畫出一張家族樹。當我們要計算法律上的「親疏遠近」時,通常是以「世代」為單位來移動。請算算看,從公職人員本人出發,往上經過共同祖先,再往下到達選項中的親屬,分別需要移動幾步?其中哪一位親屬的「總步數」明顯比其他三位多出了一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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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對於「關係人」的法律定義。法定範圍包含公職人員之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以及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 (A) 媳婦 與 (C) 女婿:皆為一親等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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