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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之範圍?
  • A 媳婦
  • B 兄弟
  • C 女婿
  • D 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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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在腦中畫出一張家族樹。當我們要計算法律上的「親疏遠近」時,通常是以「世代」為單位來移動。請算算看,從公職人員本人出發,往上經過共同祖先,再往下到達選項中的親屬,分別需要移動幾步?其中哪一位親屬的「總步數」明顯比其他三位多出了一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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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仔細,成功掌握了法律的細微之處。

  1.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中,「關係人」的定義喔!在實際執行公務時,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誤會或潛在的利益糾葛,法律很明確地界定:「關係人」指的是公職人員的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以及很關鍵的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 (A) 媳婦 和 (C) 女婿:他們都是我們家的一份子,屬於一親等姻親,當然是法律規定的「關係人」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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