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0 題
甲公司參與投標某部所屬機關辦理之採購招標案,並順利得標。若甲公司之董事 A 為該部政務次長之下列那種親屬,則甲公司之得標行為並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之規定?
- A 弟媳
- B 表姐
- C 女婿
- D 共同生活之孫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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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防止官員將資源私相授受,立法者通常會劃定一個「最可能產生利益糾葛」的核心親屬圈。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實務中,我們會將「同住一屋簷下的遠親」與「不常聯絡的高代數遠親(如四親等)」同等看待嗎?哪一種親屬關係在客觀上更容易被認定為具有「緊密的利害共同體」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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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對「關係人」的定義。法律為了防止利輸送,限制公職人員的特定親屬與其所屬機關交易。選項中的(A)弟媳(二親等姻親)、(C)女婿(一親等姻親)、(D)共同生活之孫媳(二親等姻親且共同生活)均屬法定的關係人範圍。而(B)表姐屬四親等血親,除非有「共同生活」之事實,否則不屬於該法第3條定義之關係人,故不違反第9條規定。
- 難度點評:Medium。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不僅要背誦親等,還必須精確區分《民法》親等與本法「關係人」特殊範圍(如:是否共同生活)的細微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