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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0 題

甲公司參與投標某部所屬機關辦理之採購招標案,並順利得標。若甲公司之董事 A 為該部政務次長之下列那種親屬,則甲公司之得標行為並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之規定?
  • A 弟媳
  • B 表姐
  • C 女婿
  • D 共同生活之孫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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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防止官員將資源私相授受,立法者通常會劃定一個「最可能產生利益糾葛」的核心親屬圈。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實務中,我們會將「同住一屋簷下的遠親」與「不常聯絡的高代數遠親(如四親等)」同等看待嗎?哪一種親屬關係在客觀上更容易被認定為具有「緊密的利害共同體」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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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包含「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以及「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本題中,政務次長為公職人員,其弟媳為二親等親屬,女婿為一親等親屬,共同生活之孫媳則兼具共同生活之家屬與二親等親屬身分。若上述親屬擔任甲公司董事,甲公司即依法成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而表姐屬於四親等親屬,既不屬於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亦非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因此若甲公司之董事 A 為政務次長之表姐,甲公司便不屬於該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因甲公司非屬關係人,其參與投標及得標行為即不受相關利益衝突迴避規定之限制,故選項表姐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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