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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7 題

公務人員之下列何種親屬參選民意代表時,不得為之公開助講?
  • A 外祖父
  • B 舅舅
  • C 養子
  • D 連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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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為了兼顧公務員的家庭人倫,會在「嚴格中立」中劃出一條容許助選的「親疏界線」。如果我們將自己視為中心,往上追溯到父母、再橫向或縱向延伸,法律通常會將這條容許的『防線』設在幾親等之內?當親屬關係的距離(親等數)大於這個法定數值時,行政中立的義務是否就應該優先於親情助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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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該條文列舉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其中包含第六款所明定之:「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根據此但書規定,只要候選人屬於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公務人員得適用第1項第6款但書,但助講行為仍須遵守第3項,不得涉及與其職務上有關之事項。檢視本題各選項之親等關係,外祖父為直系血親二親等,養子為直系血親一親等,連襟屬於姻親二親等,三者皆符合「二親等以內」之例外規定而得為其助講。然而,舅舅為旁系血親三親等,已超過法條所規定之二親等範圍,無法適用但書之豁免規定。因此,公務人員不得為參選之舅舅公開助講,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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