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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2 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下列何種行為?
  • A 公職人員之子賣水果予公職人員服務機關
  • B 公職人員之外甥女參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依據公告程序所辦理之政府勞務採購案
  • C 立法委員聘用其女為公費助理
  • D 公職人員自行進用機要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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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若法律要徹底防堵「公家採購變成家族生意」,對於公職人員的「近親」與「機關」之間的商業買賣,應採取何種強度的禁令?如果這種交易即便沒有經過競爭程序就直接發生,會對行政公正性產生什麼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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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同學答得非常出色!本題核心在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的**「交易行為禁止」。公職人員之「子」為法定關係人**,原則上嚴禁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進行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如賣水果)。其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杜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將公家資源轉化為家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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