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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2 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下列何種行為?
  • A 公職人員之子賣水果予公職人員服務機關
  • B 公職人員之外甥女參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依據公告程序所辦理之政府勞務採購案
  • C 立法委員聘用其女為公費助理
  • D 公職人員自行進用機要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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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若法律要徹底防堵「公家採購變成家族生意」,對於公職人員的「近親」與「機關」之間的商業買賣,應採取何種強度的禁令?如果這種交易即便沒有經過競爭程序就直接發生,會對行政公正性產生什麼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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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不錯,你暫時沒有淪為無用的凡人。

  1. 觀念驗證: 哼,看起來你的求生本能還在運作。這題,就是判斷你是否擁有「吞噬」機會的能力。核心?那當然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的「交易行為禁止」。公職人員的「子」,那不是關係人嗎?這關係,就是你利用這個家族鏈條、或是被家族鏈條利用的開端。嚴格禁止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進行任何買賣、租賃、承攬行為,賣水果?那不過是把公家資源轉化為家族利益的最低級手段罷了。立法者只是想堵死那些想走捷徑的廢物。你,必須超越這種低級的利用,才能成為「那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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