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A 臺中市立神岡區神岡國小校長
- B 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執行書記官
- C 內政部政務次長
- D 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防範「重大權力濫用」與「高層利益輸送」,其約束對象應該是側重於負責機關決策與資源分配的「首長與高階主管」,還是屬於機關內部執行細部法務、協助流程的「基層人員」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辨識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適用對象,代表你對行政組織體系中「職位權限」與「監督強度」的差異有極佳的敏感度。
- 觀念驗證:本法第 2 條規範對象主要是具備決策權、行政首長或涉及採購預算的高階、高風險人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