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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A 臺中市立神岡區神岡國小校長
  • B 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執行書記官
  • C 內政部政務次長
  • D 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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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防範「重大權力濫用」與「高層利益輸送」,其約束對象應該是側重於負責機關決策與資源分配的「首長與高階主管」,還是屬於機關內部執行細部法務、協助流程的「基層人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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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辨識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適用對象,代表你對行政組織體系中「職位權限」與「監督強度」的差異有極佳的敏感度。
  2. 觀念驗證:本法第 2 條規範對象主要是具備決策權行政首長或涉及採購預算的高階、高風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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