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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2 題

42 下列何者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時,應由法務部裁處罰鍰?
  • A 公立小學校長
  • B 本俸六級以上檢察官
  • C 縣議員
  • D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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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我國「五權憲法」的監督機制思考:當一位公職人員的身份屬於「民意代表」或是「職位極高、需維持高度獨立性」時,為了避免行政機關內部自行處分可能產生的不公正,憲法通常會安排哪個專責監督機關來處理?而一般基層的行政機關人員,則應歸屬於哪個中央行政主管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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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0條規定,違反該法所定之罰鍰,其處罰機關依公職人員之身分區分為監察院與法務部。由監察院處罰之對象包含「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以及該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舉之其他特定高階或特定類別之公職人員。若為「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則由法務部處罰之。 檢視各選項,選項B之「本俸六級以上檢察官」已明文列於由監察院處罰之範圍內;選項C之「縣議員」與選項D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亦分屬該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涵蓋由監察院處罰之人員類別。而選項A之「公立小學校長」,因不符合該條所定由監察院管轄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要件,亦非該款列舉之其他人員,故其身分屬於「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依法應由法務部裁處罰鍰。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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