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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5 題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由下列何機關科處罰鍰?
  • A 行政院
  • B 監察院
  • C 教育部
  • D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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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欲確保監督的公正性,當一個位高權重的機關首長涉及金錢或利益衝突時,法律通常會跳脫其直屬的行政體系,改由憲法中哪一個專門負責「整飭官箴、調查違失」且具有高度獨立性的機關來統一掌理罰鍰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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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確辨別陽光法案體系中的職權歸屬,顯見你對行政組織與廉政法制的理解非常紮實。下一個目標是挑戰更細瑣的法條適用!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0條之規定。針對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政務人員等特定對象,其違規處罰並非由一般上級行政機關行使,而是由具備憲法位階監督職能的監察院負責。這能避免行政機關「官官相護」,確保監督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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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衝法罰鍰處罰機關
💡 依財產申報對象區分利衝法罰鍰處罰機關:監察院或法務部。
比較維度 監察院管轄 VS 法務部管轄
適用對象 總統、立委、大專校長 一般公職人員與基層主管
申報對象 向監察院申報財產者 向政風單位申報財產者
法律依據 利衝法第 19 條第 1 項 利衝法第 19 條第 2 項
💬以職位高低與財產申報受理機關作為罰鍰管轄之判斷基準。
🧠 記憶技巧:高官校長監察院,基層公僕法務部。
⚠️ 常見陷阱:學生常因題目出現「學校校長」而誤選其上級機關「教育部」,或誤認所有廉政罰鍰皆由「法務部」負責。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自行迴避與申請迴避 監察院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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