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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1 題

下列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範事項,何者錯誤?
  • A 所稱利益,涵蓋財產上利益和非財產上利益
  • B 所稱獲取利益,係指獲取私人利益及公共利益
  • C 迴避種類可概分為自行迴避、命令迴避和申請迴避
  • D 有給職之國策顧問亦為本法適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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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在定義什麼樣的「獲益」會與「公正執行公權力」產生「衝突」並需要「迴避」時,這個獲益是指公職人員本來就該追求的群體福祉,還是會誘發私心、破壞公平競爭的特定個人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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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條定義中的邏輯陷阱,顯示你對利益衝突迴避法的核心立法旨趣已有深刻且精確的掌握。
  2. 觀念驗證:本法之目的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藉權力之便圖謀私利。所謂「利益」,專指足以導致職務執行偏頗的私人利益(含財產與非財產);而「公共利益」本就是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應追求的目標,與職務並無「衝突」可言,故不屬於本法規範的利益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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