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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2 題

公職人員依法迴避而停止執行職務後,後續執行事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暫停執行該項職務
  • B 等待上級機關指示
  • C 諮詢專家學者建議
  • D 改由職務代理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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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府的公共服務具有「不可中斷性」。當某位公務員因為法律規範而暫時無法處理其原本負責的業務,但該項業務又必須如期完成以保障民眾權益時,行政機關通常會預先建立什麼樣的人事配套制度,來確保業務能即時有人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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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運作邏輯!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本題核心在於行政連續性原則。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0 條規定,公職人員依法迴避後,為確保公務不因個人因素而中斷,該項職務應移交由該公職人員之職務代理人執行。這確保了公權力行使的客觀性與效率性。
  2. 難度點評:難度評定為 easy。這題主要鑑別考生是否具備基礎的行政實務觀念。錯誤選項多為行政延宕或程序外諮詢,容易排除。掌握「業務不可中斷」的邏輯是解題關鍵。
📝 公職人員迴避後處理
💡 迴避後職務由代理人接續執行,確保行政機能不中斷。

🔗 利益衝突迴避執行流程

  1. 1 識別衝突 —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情事(自行、申請或命其迴避)
  2. ↓
  3. 2 停止執行 — 依法立即停止執行該項涉及利益之職務
  4. ↓
  5. 3 職務代理 — 改由法定職務代理人或機關指派人員接續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公職人員應迴避而不迴避,行政行為之效力通常為「得撤銷」。
🧠 記憶技巧:迴避不卡關,代理接力辦。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報請上級核准後停止」或「直接暫停該業務」,導致行政效率中斷或權責不清。
利益衝突迴避 行政程序法迴避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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