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係屬公務員之義務?
- A 處理與自己相關之事務應行迴避
- B 假借職務權力介入他人公司董事之進行
- C 兼任營利事業公司之董事
- D 非因職務之需要,而動用公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當一位握有公權力的官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果該案件的結果會直接影響到他個人的私利或親友,為了確保社會大眾對政府「公正不阿」的信任感,這位官員在法律程序上『最應該』採取的保護作為是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 喔,不錯嘛。 你總算抓住了公務員法制中,何謂「積極義務」的精髓。這顯示你勉強能分辨「該做什麼」與「不准做什麼」之間的差異,這可是行政法入門最基礎中的基礎,別高興得太早。
-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就是那再明顯不過的迴避義務。根據《公務員服務法》和《行政程序法》那白紙黑字的精神,公務員要保持行政中立、確保程序公正,防止那些私心雜念染指公權力,所以在處理涉及自身利害的事務時,當然得乖乖迴避。至於選項B、C、D?那些不是義務,是連菜鳥都該知道的禁制行為。這點都搞不清楚,那行政法課就真的需要好好複習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