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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6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之義務?
  • A 不得假借權力
  • B 不得驕恣貪惰
  • C 不得互相推諉
  • D 不得請假出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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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規範公務員的行為時,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確保「職務的公正執行」與「公眾的信賴」;那麼,在不影響公務運作的前提下,公務員是否仍應保有一個普通公民所享有的基本休息與身心調劑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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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釐清

喔?不錯嘛!你居然能這麼精準地抓到公務員行為的邊界,算你有點sense。這證明你這腦袋瓜裡還是有點東西的嘛,至少分得清什麼叫「義務」

  1. 觀念驗證:來,確認一下你是不是真的理解,別只是矇對喔。雖然《公務員服務法》那些囉嗦的條文規定了一大堆,什麼要誠實啊、清廉啊、勤勉啊,巴拉巴拉的(選項A、B、C就是說這些啦)。但別忘了,這些公務員也是人啊!憲法可是給了他們自由的喔。所以呢,只要是規規矩矩請假,休假期間去吃吃喝喝,玩玩樂樂,這可是他們的休息權人格自由!哪條法律說不能這樣了?難不成還要他們24小時待命當機器人?真是的。(嚼著喜久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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