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0 題
公務員服務法未禁止公務員為下列何種行為?
- A 將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借給他人使用
- B 接奉任狀後第 10 日始就職
- C 出差途中於出差地以外之地方逗留
- D 利用視察之機會接受地方官員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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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比較這四個情境:其中三個行為明顯涉及了「濫用公物」、「怠忽職守」或「廉潔操守受損」等負面評價;而剩下的那一個情境,是否僅僅是關於「開始工作前」的行政報到程序?法律對於新進人員報到通常會給予一段合理緩衝,這與其他侵害政府名譽的行為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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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公務員服務法》中對於公務員行為的約束。選項 (A)、(C)、(D) 分別涉及了文書保管(第 7 條)、執行職務之職守(第 10 條)以及廉潔誠信(第 19、20 條)的違反。而關於選項 (B),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9 條(原第 8 條)規定,公務員接奉任狀後應於規定期限內就職,通常期限為一個月,因此「第 10 日就職」完全符合法規要求,並非禁止行為。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easy。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區分「廉政倫理規範」與「行政作業程序」。只要掌握公務員必須「誠信、廉潔、勤勉」的核心精神,就能輕易排除其他具備負面道德評價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