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0 題
公務員服務法未禁止公務員為下列何種行為?
- A 將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借給他人使用
- B 接奉任狀後第 10 日始就職
- C 出差途中於出差地以外之地方逗留
- D 利用視察之機會接受地方官員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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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比較這四個情境:其中三個行為明顯涉及了「濫用公物」、「怠忽職守」或「廉潔操守受損」等負面評價;而剩下的那一個情境,是否僅僅是關於「開始工作前」的行政報到程序?法律對於新進人員報到通常會給予一段合理緩衝,這與其他侵害政府名譽的行為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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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公務員就職之期限規定。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9條規定:「公務員收受人事派令後,應於一個月內就(到)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駐外人員應於收受人事派令後三個月內就(到)職。但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得請求延長之,並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個月內就(到)職。」選項中所述公務員於接奉任狀(即收受人事派令)後第10日始就職,此行為並未超過法定應於一個月內就(到)職之期限,屬於合法範圍,因此並非公務員服務法所禁止之行為,故正確答案為選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