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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5 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所管理之行政資源,應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 B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規定者,不在此限
  • C 公務員僅於任職期間內,對於機密事件,有保密之義務
  • D 公務員不得利用自己之肖像權或智慧財產權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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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核心邏輯:法律在規範公務員廉潔時,是會設定一個『完全與世隔絕』的真空狀態,還是會承認現實中存在合理的社交往來,並指引公務員參考更細緻的規範來判斷?此外,對於國家公物的維護,法律要求的責任標準,會僅僅是『像對待自己東西一樣小心』,還是會要求達到『專業管理專家』的高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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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對法規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囉!

太棒了!你答得非常正確,這代表你對公務員服務法的條文脈絡和行政倫理的應用理解得很透徹,能夠清晰區辨法律的原則與彈性空間。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服務法義務
💡 規範公務員廉政、保密、資源管理及營利行為之核心準則。
比較維度 常見錯誤陷阱 VS 正確法律規定
保密期限 僅限任職期間 離職後仍須保密
注意義務 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肖像/IP 絕對禁止獲利 得授權獲取合理報酬
💬公務員服務法要求高標準注意義務,且部分責任(如保密)具有終身性。
🧠 記憶技巧:善管資源、終身保密、視察無禮、肖像可酬。
⚠️ 常見陷阱:常考點在於保密義務的「時間跨度」(離職後仍有)以及資源管理的「注意程度」(並非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而是更高標準的善良管理人)。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交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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