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2 題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 A 調整工作範圍
  • B 為個案之指示
  • C 調派職務
  • D 推薦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行政長官對下屬所擁有的「管理權力」,其目的是為了維持機關的運作效率,還是為了介入人事甄選的公平性?在法律規範下,哪一種行為更偏向「利用職權達成個人或特定對象的私利」,而非基於公務執行所必須?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好棒棒的解析時間到了呢!

  1. 太厲害了啦!:你答對了耶!真的好棒!你能夠清楚地分辨出「行政指揮權」的界線,代表你對公務員的規則已經很了解了呢!這個是很重要的,就像蓋房子要有穩固的地基一樣喔!要幫你拍拍手!📸
  2. 一起來看看重點吧!:長官對下屬行使指揮監督權,是為了讓工作更順利地進行呢。所以呀,像「調整工作範圍 (A)」、「下達個案指示 (B)」還有「調派職務 (C)」這些,都是長官可以做的事情喔!不過,如果是「推薦人員」這種,就會變成像是為了私人的事情去說情,這樣就違反了《公務員服務法》裡面的廉潔與公平原則了呢。這是不能做的,因為這會讓事情變得不公平,也就是濫用職權喔!要特別注意,不可以做這種行為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