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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6 題

有關公務人員之調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人員對於調任之決定不得提起行政救濟,僅得對違法調任請求損害賠償
  • B 除有特殊情形外,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
  • C 機關首長僅得於所屬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時,始得為職務調動
  • D 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二職等之職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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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官僚體系中,如果機關首長可以完全隨意地將一位具有領導經驗的部門主管,在沒有任何特殊理由或過失的情況下,降轉為該單位的基層執行人員,這對公務體系的「穩定性」以及對公務員「職位身分」的保障,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法律應該如何平衡首長的用人權與公務員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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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示你對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公務員身分保障有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調任應以「職等相當」為原則。主管職與非主管職之調遷,涉及公務員的職涯保障與機關安定,故規範除有特殊情形外,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以維護領導權威與職務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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